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5741号 蓝文东、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澎栋与被上诉人黄间芬及原审被告蓝文东、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5741号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对蓝文东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间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172元,黄间芬负担12784元,蓝文东、确盈公司负担32388元(该款黄间芬已预交,一审法院不另收退,蓝文东、中山市确盈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黄间芬)。二审案件受理费45172元(李澎栋已预交),由黄间芬负担(黄间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李澎栋,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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