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执异80号 赵黎、赵涛国:
本院在审理广东枫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国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2021)粤20执异80号受理通知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20执异80号受理通知书、执行听证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案号为(2021)粤20执异80号。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3、本案审判组织成员为审判长李油欢、审判员尹四娇、钟国平,书记员易旺。 二、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49号)举行执行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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