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968号 赵占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9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0387号民事判决为:赵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8758.78元及其利息(以8758.7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3元,由赵占军负担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占军负担。(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预交,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不作退还,赵占军应负担的部分直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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