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527号 陈水良: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远波与被上诉人陈水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陈水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远波返还履约保证金29751.6元;四、陈水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远波返还入场费98526元;五、驳回江远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江远波负担3318元,陈水良负担2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江远波负担3318元,被上诉人陈水良负担2482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已由上诉人江远波预交,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被上诉人陈水良直接向上诉人江远波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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