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139号 庞险峰、庞红平、张朝富: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庞险峰、庞红平、张朝富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庞险峰、庞红平、张朝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1840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8406.4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8元,减半收取为1499元,诉讼保全费1195元,合计2694元,由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庞险峰、庞红平、张朝富负担2684元(该款已由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庞险峰、庞红平、张朝富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2684元给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庞险峰、庞红平、张朝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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