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56号 段伟: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平、吴文章、段伟、田远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原告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点:一、判令陈亚平、吴文章立即履行“中府国用(2009)第易321882号”使用权面积35106.7平方米地块上临时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除清理义务或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成本费404.36万元;二、判令陈亚平、吴文章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因陈亚平、吴文章违约导致的资金成本损失3168万元;三、判令陈亚平、吴文章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因陈亚平、吴文章违约导致的经营性损失484.93万元;四、判令陈亚平、吴文章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因陈亚平、吴文章违约导致的土地闲置费损失4465.76万元;五、判令陈亚平、吴文章、段伟、田远波向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六、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航拍费(1522.5元)、公证费(2440元)、评估费(3万元)、保全费由陈亚平、吴文章、段伟、田远波承担。(一至五项总计:10523.20225万元) 被告陈亚平、吴文章反诉要点:一、请求判令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给付条款,向反诉人陈亚平支付股权转让款24375000元,向反诉人吴文章支付股权转让款5625000元;二、请求判令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向反诉人陈亚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4.05万元(以243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向反诉人吴文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5500元(以56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三、判定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陈亚平、吴文章的律师费240000元。反诉人陈亚平增加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对2018年2月8日反诉人陈亚平与深圳市瀚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山市宝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一条第2条;第一条第6款条;第二条(一)3、4条;第三条违约责任条款,确认为无效条款并准予撤销;二、请求判令对《中山市宝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三条确认为无效条款,并准予撤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10月27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