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247号 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波诉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判决盈达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0905.7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04026.85元(计算方式:以2900905.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91962.6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为人民币212064.16元);二、判决盈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72685.14元(计算方式:以2900905.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三、判决通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举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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