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992号 伍梓晴: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昆远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及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8683号民事判决;二、登记在伍梓晴、刘昆远名下的中山市板芙镇迎宾大道1号金澳华庭61幢4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72972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72973号]归刘昆远所有;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于刘昆远清偿上述房屋剩余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昆远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四、伍梓晴于抵押注销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昆远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的51%的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刘昆远名下,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刘昆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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