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210号 张军、许小夕: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4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9991元。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44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张军在本案中所负全部债务在处置其与许小夕提供的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中山市苏杨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军追偿。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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