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406号 官水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官水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官水莲逾期履行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官水莲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68号世宝广场2幢2903房(抵押登记备案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526846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官水莲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享有债权,并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本案债务的利息、罚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停止计息;六、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