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407号 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刘顶勤、黄燕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52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824元;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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