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722号 张伟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1744.61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9年12月18日,利息为10610.62元,复利为173.06元,罚息为87.67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即(LPR-0.635%)计收,复利、罚息分别以应付未付利息、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上浮50%即(LPR-0.635%)×1.5计收;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应付未付利息、实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上浮50%即(LPR-0.635%)×1.5计收复利、罚息;上述贷款利率重新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四、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对张伟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153号可逸豪苑4期19幢2303房[易房抵字第DY20170028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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