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2290号 伍军林、刘玲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上诉人伍军林、刘玲莉、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伍军林、刘玲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贷款实欠本金171998.23元(未到期本金143633.92元+逾期本金28364.3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21年5月28日,利息9212.80,复利734.95元,罚息为2012.76元;从2021年5月2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复利的计算分别以未到期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形成,即(LPR+0.59%)计收。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罚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形成加收50%,即(LPR+0.59%)×1.5计收罚息;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的计算分别以实欠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收50%,即(LPR+0.59%)×1.5计收】;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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