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306号 王晓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明栋与被上诉人刘迪荣、胡红梅,原审被告王晓燕,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温远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的负担部分;三、刘迪荣、胡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贺明栋赔偿损失300000元;四、驳回贺明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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