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799号 黄润庆:
本院受理上诉人邝裕桓与黄颖纯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7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邝裕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55元(上诉人邝裕桓已预交),减半收取3927.5元,由上诉人邝裕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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