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267号 庞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诉练子常、吴博业、黄浩源及你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确认中山市宝丰开发有限公司与庞海燕签订的关于宝城翡翠园凤凰阁2幢02房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练子常、吴博业、黄浩源、庞海燕连带赔偿中山市宝丰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五桂山区商业大街38号宝城翡翠园凤凰阁2幢02房的房屋价值损失50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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