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5142号 何巧云、何齐家、杨小映: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6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三、被上诉人何巧云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7811元;四、在本判决第一、三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上诉人何巧云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180号汇翠山庄红塔水晶园15幢6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5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上诉人何齐家对被上诉人何巧云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何齐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何巧云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1.0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811元,合计17192.01元,由被上诉人何巧云、何齐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5.28元,由被上诉人何巧云、何齐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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