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2号 张永熙、黄会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中山市恒立针棉织品有限公司、黄慧敏、欧志宗、钟小燕、第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被告中山市恒立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5087330.61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87330.61元(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权,对涉案质押物[被告中山市恒立针棉织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在6581505.7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慧敏、欧志宗、钟小燕、张永熙、黄会川对第一判项中被告中山市恒立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慧敏、欧志宗、钟小燕、张永熙、黄会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恒立针棉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7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山市恒立针棉织品有限公司、被告黄慧敏、欧志宗、钟小燕、张永熙、黄会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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