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296号 景德镇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伍灿彬与被上诉人罗继洪、原审被告景德镇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1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1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伍灿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罗继洪给付27752.8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775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罗继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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