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196号 陈伟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艳梅与刘嘉娜及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0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陈伟忠赠与刘嘉娜购买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恒隆豪苑14幢402房的款项495720.97元及购买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恒隆豪苑12-19栋地下车库1-066号车位的款项134000元的行为无效;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0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嘉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艳梅返还前述款项629720.97元;四、驳回郑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6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605元(郑艳梅已预交30289元,多预交部分4684元由一审法院退回郑艳梅),由郑艳梅负担9217元,由刘嘉娜、陈伟忠负担16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1元,由郑艳梅负担14842元,由刘嘉娜、陈伟忠负担459元。一、二审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除郑艳梅一审多预交部分之外),郑艳梅共应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24059元(一审9217元+二审14842元),刘嘉娜、陈伟忠共应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6847元。郑艳梅实际已预交40906元(不含一审法院退回郑艳梅多交纳的4684元),扣除应由郑艳梅负担的24059元,由刘嘉娜、陈伟忠负担的16847元应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郑艳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