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361号 陈海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余锦莲与被上诉人黄晓森、原审被告陈海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1元(黄晓森已预交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1元(余锦莲已预交100元),均由余锦莲、陈海玉(又名李蔼姿)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10631元、向本院补交105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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