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347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雄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95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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