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再36号 王传宗、蔡恒菊: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徐莉军、中山市甘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泉公司)、王易萱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再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72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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