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251号 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郝春富: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祝诉被告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孙鹏龙、郝春富、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山市世合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价值16114051.1元的货物,不能返还的,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