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4123号
曾高、中山市石岐区烙曾电器工程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高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烙曾电器工程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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