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3225号 东莞市粤宏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学优与被上诉人中山佳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粤宏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 本案按上诉人陈学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元(陈学优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上诉人陈学优承担,还应向本院补缴纳161.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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