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3432号 中山市上方电器有限公司、姚志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燕芳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力大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上方电器有限公司、姚志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3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 准许上诉人郭燕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郭燕芳负担,本院退回9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