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655号 江门市新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青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达毅灯饰配件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门市新起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横栏镇达毅灯饰配件厂支付货款70668元及利息(以706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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