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破3号之一
2021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在本案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进行了接管、调查、债权审查、财产接收等工作。经管理人调查,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综合部均已停业多年,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任何财产。截至管理人报告之日止,共有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2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8,642,854.14元,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已裁定确认上述2家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18,642,854.14元。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及其分支结构的财产和负债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可以认定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其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也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裁定宣告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破产并终结中山市国营粤河商业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