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终4882号 陈照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潮发塑料贸易部、梁铤基、梁华照与被上诉人中山永宁薄膜制品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4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梁铤基在中山市小榄镇潮发塑料贸易部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向中山永宁薄膜制品有限公司清偿。四、驳回中山永宁薄膜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