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终2193号 张如能、张曙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新江与被上诉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如能、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曙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38792号民事判决;二、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如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周新江支付承揽款1244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4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周新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16.25元(周新江已预交),由周新江负担260.25元(由一审法院向周新江退回3056元),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如能负担30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16元(周新江已预交),由周新江负担260元(本院向周新江退回3056元),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如能负担30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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