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终2974号 何惠叶、林劳清、蔡桂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同与被上诉人黄静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聚和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何惠叶、周毅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谭国辉、吴海波、吴忠海、原审第三人林劳清、蔡桂莲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27827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2021)粤2071执恢847号之一案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2021)粤2071执恢847号之一案的执行款项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四、驳回赵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00元,由赵同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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